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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承擔由誰來負責?

一、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承擔由誰來負責

技術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承擔由誰來負責?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風險,按合同約定的的責任人進行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當事人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則可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風險責任;如果上述方式均無法確定的,則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後者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一)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所涉及的對象須是新技術成果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所涉及的技術成果,必須在訂立合同時屬於尚未掌握或尚未存在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除外。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較大

開發一個技術項目時,儘管經過合同當事人努力攻關,密切協作,也可能產生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遇到的無法預見、無法防止和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因此,當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沒有產出,風險較大。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後者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一,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第二,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如果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如果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專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則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但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專利。

在技術開發的過程中,因研究失敗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中規定的責任人承擔,在技術開發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研發失敗的可能,所以確定技術開發項目應當提前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標註風險承擔人,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