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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後未履行就解除的責任由誰承擔?

一、合同生效後未履行就解除的責任由誰承擔?

合同生效後未履行就解除的責任由誰承擔?

合同生效後未履行就解除的責任一般由違約的一方來承擔,責任的承擔方式具體如下:

1、違約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違約方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違約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依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出現後也可以雙方自願協商解除。

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

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5、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簽署一般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若是合同簽署並生效之後,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合同就解除合同,那麼無疑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此種情形違約方一般是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