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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可否以承擔違約責任為由解除合同

違約方可否以承擔違約責任為由解除合同
屆滿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過户登記期限時,由於房價上漲,往往會誘發賣方拒絕履行毀約的情形。那麼,在糾紛發生後,賣方能否以自己同意承擔合同約定違約責任要求解除合同呢?除非合同約定有解約定金,否則,賣方無權請求解除合同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如若,賣方有權以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賣方將會精明算一筆賬後毅然選擇違約追求更大的轉賣利益,這不僅嚴重損害買受人的合同利益,還將會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一般情形下,發生一方違約,合同是否解除的命運掌握在守約方手中。守約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合同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