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一、誰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職工違反勞動合同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要求職工承擔違約責任的,只有二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如果服務期未滿而職工離職的,職工應承擔違約責任。
2、職工與單位簽訂了合法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且單位規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的,則如果職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除此二種情形之外,在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職工承擔違約責任,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方式有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着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商業祕密違約金對應的是商業祕密侵權所導致的損失,對商業祕密違約金的約定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是採用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可以按照略高於預期損失的方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二是約定因商業祕密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如因客户信息的泄露造成銷售額度的減少,可以銷售額的減少數額作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按照規定,保密協議中不能直接設違約金,如果存在違約金的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商業祕密違約條款中的違約金約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採用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另一種是以商業祕密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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