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什麼時候承諾不可以撤回

什麼時候承諾不可以撤回

一、什麼時候承諾不可以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出之後,承諾生效之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為。承諾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承諾撤銷的話那麼就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承諾如果需要收回的話,那麼必須在生效之前。

承諾不得撤回的情形有:

1、承諾的撤回,基本上只適用於書面形式的承諾。對於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出即到達要約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2、超過了承諾期發生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二、承諾撤回與撤銷二者之間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規定,承諾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此外,由於承諾生效後,合同就已經成立,因此各國法律均未規定承諾的撤銷制度。

網站地圖
標籤:撤回 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