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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處理是什麼?

一、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處理是什麼?

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處理是什麼?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表現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二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三種情況,真意保留,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為開玩笑的行為,虛偽表示,即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其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無效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所謂可撤銷合同又稱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例如,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嚴格的説,可撤銷合同並不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一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的情況下,而單方面的通過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含義是指享有撤銷權的人必須要通過提起撤銷合同之訴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的。這裏,首先涉及到撤銷對象的確定問題。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可見,撤銷的對象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其他許多大陸法國家也通常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範疇。我國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歸入可撤銷的合同範圍,這就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主要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從廣義上來説,意思表示不真實也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説它也是違法的。

我們都知道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雙方都要做出行為的,合同也有無效的時候,比如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時候,這樣簽訂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從狹義上來説,意思表示不真實畢竟不同於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在這一點上,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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