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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實是什麼

一、意思表示真實是什麼

意思表示真實是什麼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因此認識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切入點。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效果意思是指當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而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瞭解的行為要素。表示行為可以採取明示或默示兩種方式。因此純粹的事實通知(觀念通知),不成立意思表示,如合同法中的承諾遲到通知。

二、意思表示的分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均屬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行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能生效。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84條規定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則屬於例外情況,即雙方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做出承諾的,雖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卻是在行為做出時生效。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表意人之言語、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瞭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

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之表示方法瞭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對話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直接”溝通的方式使相對人得以瞭解表意人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網絡或其他方式皆可。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對話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的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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