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嗎
一、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必須是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而判斷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應嚴格把握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行動和意志的自由狀態:首先,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神志清醒,對自己的期望及設立遺囑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認知能力,存在認知障礙的情形下所立遺囑是無效的;其次,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的行動和意志均是自由、自願的,受脅迫或欺騙所立遺囑違背了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自治原則,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可以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被繼承人在訂立了遺囑之後,需要根據《民法典》的要求,首先判斷一下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缺乏生效要件之一,則該遺囑無效,日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也不會按照該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而導致遺囑無效最常見的一個原因,就是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並非是出於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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