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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意思表示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意思表示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意思表示生效的條件是:可以認識到在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或者是內心認為已經達到了某種意思。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指行為人慾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表現於外在的行為。簡單的説就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意思存於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於外部,即將意思發表。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於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1、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4)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5)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這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的一般規則。但有時法律對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會作出特別的規定。

3、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實踐中,在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不知道相對人的具體地址、相對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對錶意人來説,要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送達相對人是困難的,其意思表示就有可能遲遲不能送達,影響其利益。對此,必須允許表意人採取特殊方式送達其意思表示。這種方式只能是公告送達。

本條明確規定了,在這種情形下,表意人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對於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就是説,表意人一旦發出公告能夠為社會公眾所知道,就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即發生效力。

意思表示分為很多類型,這些類型當中每一種類型意思表示的準確生效時間都是有着不同的規定的,需要依照實際情況來判斷屬於哪一種類型,從而判斷適合哪一種時效生效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表示生效的構成需要滿足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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