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審查遺囑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一、法院如何審查遺囑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法院審查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一般都是通過讓專業部門鑑定遺囑的是否存在修改的方式,《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遺囑人證明或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第四項規定 “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説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二、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若是遺產的繼承者懷疑遺產並非是根據原財產所有者的意願書寫的,是可以書寫訴狀之後起訴的,此時法院會對該遺囑進行鑑定,再判斷真實性之後,就會處分該遺產。若是該遺囑是經過公證的,那麼一般不會存在意思不真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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