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是什麼合同?
一、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是什麼合同?
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是抵押合同。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後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質押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範圍。
(二)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於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説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説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説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並且要説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三)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抵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土地的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航空器或船舶都可以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手續時,需要到專門的機構進行抵押登記。簽訂質押合同時,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質押物的狀態,質押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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