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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動產質權自什麼時設立

一、一般動產質權自什麼時設立?

一般動產質權自什麼時設立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質押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三、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名稱不同

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2、抵押和質押生效的條件不同

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

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3、擔保的方式不同

因為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所以: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

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質權跟抵押權不一樣,可以被質押的財產一般都是動產,抵押的財產通常都是不動產,可不管是質押還是抵押,其實都是一種擔保方式,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設立質權的時候,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動產質押不需要專門辦理登記。

標籤:質權 設立 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