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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當事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當事人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1.受理送達2.主管和管轄權的審查3.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4.經審查案件材料,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起訴5.繁簡分流6.證據和財產保全。民事訴訟審理前準備,也稱庭前準備,指民事案件受理後到開庭前,法院和訴訟參與人按公開審判的原則而依法為開庭審理所作的一切準備活動。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準備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準備階段。充分做好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另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其次,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答辯。被告答辯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法定期間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必須採用合議制,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充分行使,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組成後,法院應當在3日內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

(三)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為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根據司法解釋,關於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0天。

(四)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證據的交換有利於實現訴訟的公平進行,避免“證據突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證據交換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或特定情況下由法院依職權組織當事人進行。(2)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3)證據交換應當由審判人員主持,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4)交換證據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對於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法律 教育網

在證據交換的基礎上,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整理和歸納爭議焦點。當事人雙方爭議焦點的整理,是審前準備程序的重要內容之一。爭點,包括事實上的爭點和法律上的爭點。爭點的確定,為庭審集中審理創造了條件。

(五)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審理前準備階段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對這些材料,審判人員應當進行認真審核,以便歸納、明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以及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的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由當事人承擔的,大量的或主要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自行收集,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受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收集證據,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範圍、程序,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l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受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也應在30日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六)追加當事人

在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在共同訴訟中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或者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其他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對追加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外,本案的處理結果如果與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是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而設立的訴訟制度。

(七)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對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規定了多種程序選擇:

1、轉為督促程序。對於當事人沒有實質性爭議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將案件轉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為非訟程序,其審理程序簡便、迅速,可以及時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主張。

2、庭前調解。對於適宜調解的案件,開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調解,及時解決糾紛。

3、確定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果受訴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時,對於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存在選擇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的問題。對於簡單民事案件或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他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其實在生活中我們都能發現,長期以來案件的庭審並沒有得到大家真正的重視,所以開庭審理應該做的準備也就得不到關注,但是我國也在完善相關的規定,要求庭前準備工作充分,保證庭審的公正裁判,保護訴權,是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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