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的結果是什麼?
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的結果是什麼?
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的結果就是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表現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二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三種情況,真意保留,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為開玩笑的行為;虛偽表示,即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其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二、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則的要求是什麼?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願或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自願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確認民事主體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制度賦予並且保障每個民事主體都具有在一定的範圍內,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行為來調整相互之間關係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有哪些情況?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意思表達不真實,會導致該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自願的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簽訂合同。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則又稱合同自願自由原則,當事人充分享受合同的自由,合同要能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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