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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合同在我們的生活之中極為常見,通常在我們借款時需要簽訂相應的借款合同,對於借款合同的一些屬性,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其中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嘛?這個問題常常有人詢問,那麼以下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一、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67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筆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個合同生效條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筆借款之日生效。”,並在談話筆錄中注意提示當事人借據的作用,以證明雙方交付貨幣的事實,以此確定合同是否生效。

二、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的總結,因為實踐合同的標準是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而《民法典》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簽訂時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合同才算是已經生效,所以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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