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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合同怎麼實踐

借款抵押合同怎麼實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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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求詳細解答。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行為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成立要件。對於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1] 頒行後,這種情況得以改變。根據區分原則,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未交付質押財產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質押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所以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