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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是諾成合同嗎,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是什麼

合同按照合同主體的標準不同而劃分為和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對於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那麼所謂的借用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呢?

借用合同是諾成合同嗎?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是什麼

一、 借用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一般講屬於諾成合同。但個人間的借款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合同法規定,個人間的借款自款項交付時生效。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説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定義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使用借貸、保管、運送等都屬於實踐合同。

三、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別是什麼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對於借用合同是諾成合同嗎的答案是不一定的,如果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自然人,這時候就屬於諾成合同,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屬於實踐合同,另外還為大家介紹了關於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定義,以及二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在分辨二者的時候可以藉助二者的區別來進行分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