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嗎?
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嗎?
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向私人借錢,大多是在半公開甚至祕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無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況變化,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來,民間借貸也必須規範運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仍予以出借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僅得不到債權,還會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則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所以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筆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個合同生效條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筆借款之日生效。”,並在談話筆錄中注意提示當事人《借據》的作用,以證明雙方交付貨幣的事實,以此確定合同是否生效。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我想,通過上面的闡述,大家應該很清楚居間借貸是實踐合同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我們在民間借貸時應該多查閲資料瞭解民間借貸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惡意借貸等等。只有瞭解了這些相關知識以後才能維護好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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