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屬於實踐合同麼,實踐合同與承諾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託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並核查後才能簽發提單或在託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託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並不生效。即使其後對託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託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託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託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樣,若託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託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託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託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
第二,提單和客票並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二、實踐合同的定義: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成立要件。對於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區別: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綜上所述,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區別主要是在於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成立要件,所以關於運輸屬於實踐合同麼這個問題,沒有準確的劃分,運輸合同有一些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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