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是什麼意思,怎樣才是實踐合同
在經濟交易越來越正規化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在交易達成時,會簽訂合同。而在我國的交易大部分還是以實物交換為主,而實物交易涉及到的合同便是實踐合同,那實踐合同是什麼意思呢,這些問題也引起了交易者們的關注。本站小編為此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
一、實踐合同的意思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二、典型的實踐合同
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不同之處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1、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5、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什麼意思,實踐合同是出現在現實交易中的,它為交易的成功實現提供了法律文件的載體。合同進行分類形成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兩個類別,而這兩個類別之間還是存在着上述所説的這些不同。一個是產生的法律後果,生效時間不同,還有成立要件和責任的不同。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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