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嗎?
一、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嗎
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民間借貸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將借款給付借款人之後,借貸合同才 能成立。因此我們一般情況下將民間借貸合同視為實踐性合同。
二、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並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於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説是得不償失的。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範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麼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知道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0條的相關規定,借款的當事雙方是否存在借款關係,不僅需要雙方對借款數額,還款時間等內容表示一致,還需要出借人將資金或者其它金融資產交付給借款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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