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借款合同實踐合同所擁有的權利有哪些?
一、無償借款合同實踐合同所擁有的權利有哪些?
無償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在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出借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借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監督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出借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
(2)按期歸還借款本金。
二、實踐合同主要特徵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單務無償實踐合同有哪些
實踐合同為單務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因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麼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又列出了兩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要有承諾,就不得反悔。
諾成合同,是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償借款並不代表着雙方就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只要簽訂了合同同樣也一定要按照條款來進行處理,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就要在合同期限之內履行自己義務,合法的使用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不受到任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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