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是實踐合同嗎,什麼是實踐合同?
關於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託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並不生效。即使其後對託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託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託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託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樣,若託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託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託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託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
2、提單和客票並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二、什麼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三、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成立要件。對於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典型的實踐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學是不斷髮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但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頒行後,這種情況得以改變。根據區分原則,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未交付質押財產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質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質押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運輸合同是實踐合同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其實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還是不難區分的,只要把握好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的意思以外,是否還要其他顯示給付為標準,就可以準確的進行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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