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有哪些分類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是相對的,一般在實際交付了某物品之後才能讓合同生效的,那麼就屬於實踐合同。當然,這僅僅是小編對實踐合同的理解,那在法律上面究竟什麼是實踐合同呢?而一般實踐合同中又包括了哪些?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二、哪幾類合同是實踐合同
(一)贈與合同。
在《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立法對贈與合同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可知“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在我國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立法者對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存在爭論,最終合同法拋棄了要物性與諾成性的爭論,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應前款規定。”據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採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諾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但我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運輸合同。
關於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託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要收取貨物並核查後才能簽發提單或在託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説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託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並不生效。即使其後對託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託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託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託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託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託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託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託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並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我們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我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現實中,合同的訂立生效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雖然大部分的合同是在雙方簽字之後成立,而成立之後就會馬上生效。但對於實踐合同來講就會有所不同,此時雖然雙方在簽字之後會成立合同,但需要實際交付相應的東西之後,才能讓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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