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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嗎,如何理解實踐合同

一、什麼是實踐合同

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嗎?如何理解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二、實踐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企業借款合同,是企業之間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企業,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企業。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等。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係的邏輯性。而且,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民法典》第 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嗎?小編的回答是“是”。實踐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標的物的交付,在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合同成立。借貸合同就是如此,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是一定數量的貨幣的所有權,當所有權由一方移交到另一方,合同成立。在法律規定中,借貸合同是公認的實踐合同,它符合實踐合同的特性,因此是實踐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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