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嗎?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説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綜上所述,保管合同就是實踐合同,一方將保管物交付給另一方,另一方為其提供服務,此合同可以是無常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方有償式合同,在此過程中,物品的佔有權被轉移,所以保管合同也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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