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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可以嗎?

實踐中,在中標人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就會簽訂合同,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開始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一些問題,需要變更部分合同條款才能保證合同順利進行下去。那麼,對於“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本站小編將詳細為你解答。

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可以嗎?

一、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可以嗎

1、主體變更

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説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2、實質性內容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合同法並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在中標合同約定範圍內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工程量、簽證與索賠等因素依據中標合同約定對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進行變更,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屬非實質性變更。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願採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二、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489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綜上所述,小編通過以上對於“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可以嗎”這個問題的解答,可以知道,只要合同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上協商一致,投標籤訂合同後變更合同主體的,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則視為新要約,需要重新簽訂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