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如何變更合同,可以變更合同主體嗎?
一、中標如何變更合同
1、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合同簽訂前,對於評標委員會可能未修正的算術性錯誤,招標人進行核實並修正,若修正後總價高於中標價,用中標價,修正後低於中標價,用修正後的價格(修正方法以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執行),若中標單位接受修正,按中標人違約處理,招標人可單方面終止合同。
2、合同價格方式只有:固定單價合同、總價包乾合同這兩種。招標文件上規定是哪一種,合同就要嚴格執行,不得更改。
3、增加的這部分工程的調差,如果在投標文件中有這個項目的綜合單價,按投標報價中執行,有類似的項目,按類似的執行,沒有的按當地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和計算規則和材料信息價組價。這個相關內容在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裏面就要約定清楚。
4、結算時結算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以上述所述的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可以,但必須是在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且取得各方簽字認可的。如果進行訴訟,要找證據,在經得甲方同意後,可踏勘施工現場,確保已經發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中標籤訂合同後還可以變更合同主體嗎
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中標人合同主體變為另一方人,投標人是同意的。問題是:這樣做有沒有違法。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中標人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綜上所述,關於中標如何變更合同的問題,中標人可以在投標人贊同情況下進行適當修改,並予以告知投標人。但不得進行實質性變動,此類合同被視為無效。以上便是小編為您蒐集的相關資料。本文僅供參考,若您需要更為專業有效的法律指導,請到本站來諮詢,我們會為您提供詳細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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