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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籤訂合同後履行中可以變更嗎

在投標籤訂合同後在履行中發現問題後,想要變更相應的條款可以嗎?變更後的合同還有效力嗎?投標籤訂合同變更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很多人對此產生疑問,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投標籤訂合同後履行中可以變更嗎的相關法律知識。

投標籤訂合同後履行中可以變更嗎

一、投標籤訂合同後履行中可以變更嗎?

1、中標合同簽訂主體變更

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説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2、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民法典》並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在中標合同約定範圍內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工程量、簽證與索賠等因素依據中標合同約定對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進行變更,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屬非實質性變更。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願採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二、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閲讀了本站小編對投標籤訂合同後履行中可以變更嗎這一問題的解答,我們知道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一定要徵得對方的同意,且要協商一致。但是對於合同中標後實質性內容則是不允許變更的,希望以上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