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一、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中標後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的,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説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變更合同的要件
1.原合同關係成立且有效
合同變更藴含着一個前提,即原合同關係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關係不存在,則合同的變更就喪失了賴以存在的基礎。由於原合同效力狀態的複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分別加以討論,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情形:
無效合同由於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的特點,毫無疑問,無效合同不發生變更問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一經撤銷,則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滅,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後,則變更當然無效;如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前, 由於撤銷前的合同有效,可作為合同變更的基礎。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追認,追認後合同有效,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認前,仍然可作為變更的基礎,只是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一樣,必須得到當事人的追認方能產生。如追認後,當事人對合同作出變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認,因為合同當事人這一決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質因素並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未變而僅僅是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效力待定這一特點亦會與變更如影相隨。
2.合同內容發生非要素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發生變化,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與補充。修改是指對原合同條款的改變,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條款。在補充的情形下,儘管原合同內容未發生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所以原合同依然發生了變更。
對於變更的要求,前已論及必須是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變更,否則就屬於合同更改而非合同變更。一般而言,合同標的物種類的更換、履行條件的變化、價款的增減、期限的提前或延長等變化都屬於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的明確且有效
法定變更或裁判變更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此處變更的有效性專指依協議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合同變更首先應當具備明確性要求,其次,應當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對於明確性要求,我國有直接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對於有效性要求,除了應當滿足一般的合同有效性要件外,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對於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當嚴格遵照合同的相關內容來執行,但如果雙方對合同中的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需要變更的,那麼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變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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