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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招標屬於一種要約,投標人如果中標的,需要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那麼中標之後還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首先,關於主體變更。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也就是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即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如果甲和丙都同意,那麼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合同法並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