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更改嗎?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更改嗎?
可以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二、勞動者入職多久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向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還可以變更嗎?
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變更,單從法律的條文來看。勞動合同到期前,若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因勞動合同法沒有禁止變更合同期限,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雙方合意行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可以變更已經簽署的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之後,需要在一個月內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每個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員工和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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