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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主體嗎

中標後可以變更合同簽訂主體嗎
中標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説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於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並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並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變更合同主體應該是違反了招投標法的規定,即使甲方同意,也可能存在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的可能,特別是政府項目,更是禁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