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可以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一、中標後可以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嗎?
中標後不可以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因為分公司是不是法人主體,只相當於公司下面的一個部門,因此根本就不可能和甲方簽訂合同。如果是子公司,則在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簽訂合同,但是需要履行相應的變更手續。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講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説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總公司為了一些項目參與了競標並且成功拿到了最後的成功後應該以自己總公司的名義去籤合同,儘管最後可能還是讓分公司來實際實施這些合同,這也不能就等同於分公司可以越過總公司直接和別人談合同的事宜了,總之分公司是不具備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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