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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沒有處分權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處分了他人財物並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情況。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怎樣的?事實上,對於該類合同,在權利人採取行動前,它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即待定,那在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還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一、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界定無權處分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判斷:

1、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

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負擔行為的效力不受處分權的影響,處分行為是相對於負擔行為而獨立化、無因化。在權利人未追認的情形,僅“處分行為”無效,而“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在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採納統一法律行為,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一體把握,將處分行為納入債權行為之中,視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為債權合同直接發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只存在債權合同(這裏即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不另外存在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它所指的是 “合同有效”,而不稱“處分行為有效”,顯然合同法立法思想是不採納物權行為模式,因此,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直接指向“處分合同”,而非“處分行為”。

2、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所謂效力待定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在無權處分合同中,無處分權人缺乏處分能力本應使訂立的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經濟生活本身的複雜性,雖然屬於無權處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沒有理由強使其無效,這即符合追認權人利益,有利於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於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此,在權利人追認前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前,將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簡單地宣告該合同無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權利人對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後,或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後,該合同就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其有效還是無效處於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為《合同法》所確認。公認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種: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綜上,是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效力是怎樣的”以及“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的有關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上述材料啟示我們,在買賣交易中,一定要先弄清楚對方的相關情況,如:對貨物究竟有沒有所有權、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儘量避免出現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情況。而如果您知道具體應該如何避免,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