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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無權處分在不同的模式下有不同的含義,根據物權變動模式變化而變化,其含義也根據物權變動的模式變化而變化。無權的處分和合同存在一定意義上的區別,其區別就在於合同上。所謂“合同”就是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所設立的或者變更,進行中止人們事物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通常,當在物權模式的變動下,無權處分合同是指其處分人和第三方的協議來進行合同的轉讓;而在物權變動模式的債券意思下,無權處分的合同則指其處分人和第三方人之間所簽訂的相關物權變更,或者終止的債券相關合同。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有以下幾種觀點,

1.有效的説法:其認為,其已經接受了負擔和處分的行為概念。而處分行為應該以其行為中的人具有處分權力為之核心,且其負擔的行為並不受到處分權力的影響。在沒有權利處分的情況下,當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即成立,當處分權力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合同仍然有效。由於買賣合同具有承諾性,即使處分人並沒有其處分權力,但是這並不影響其無權行為的有效力。當無權的處分人因為沒有其所有權而不能履行其合同效力時,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要求,使其承擔不能履行合同時所導致的後果。

2.無效的説法:當所出賣的物品,應當屬於出賣人,或者由出賣人全權處置時,無權處分一般視為無效合同,當違法法律時,其相關行政單位所要求的合同即為無效合同。當無效處分合同有效時,那麼就會產生無權的處分人需要對其第三方履行相應的義務,但是當履行相應的義務時,就會出現對相應的權利人的侵權行為,這屬於法律所禁止的規定,並且是強制性規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會認為是沒有效的行為,這種能夠説法的目的其實是在於保護其所謂的債權人的相關的利益。

3.效力之待定説法:這種説法認為,無權處分的行為屬於其待定效力的行為,在經過無權的處分人簽訂轉讓財產的合同,是取決於當其處分人在經過處分之後,是否能夠取得相應的財產處分權力,或者其相關的權利人是否承認,當權利人承認該合同時,那麼這個合同就會對相應的合同相關人產生相應的效力,對雙方進行約束,而且該合同就具有了相應的效力,當其不能滿足該合同生效所需要的條件式,那麼這個合同即為無效。

有相關的法律指出,當隨意出賣別人的物品,其權利人進行追認或者處分的人在事情過後爭取到處分權力的時候,合同就會生效;那麼相應的,當權利的所有人不進行追認或者其相應的處分人也沒有的到相應的處分權力時,合同則屬於無效,而所謂的無效,並不是説其處分行為的無效,而是指其相應的處分行為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