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般我們簽訂買賣合同的主體都是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但是一些沒有處分權的人對標的物進行了處分,這類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的?有效還是無效?請看本站的小編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解答。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132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第15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106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的解答了,當然在實踐中我們更加關注的是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是怎麼樣的?無權處分的合同與善意取得有什麼區別?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的小編,我們的小編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分析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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