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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

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5條

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