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1.32W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立法起草者之一樑慧星先生解釋説,“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並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這裏説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即買賣合同無效。不能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僅處分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總的來説,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一直未取得處分權,那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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