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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對夫妻共同財產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儘管説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處分權,但這種處分權是建立在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不是説丈夫或妻子可以瞞着對方隨便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除夫妻雙方之外,其他人也沒有權利處置夫妻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