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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計税依據是什麼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税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税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税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税。

合同計税依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