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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計税是依據什麼計算的

年終獎計税是依據什麼計算的

又到了年終歲尾,各個單位企業都開始進行總結表彰,大家的年終獎什麼時候到手?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税是如何繳納的,是各個財務和員工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同的發放形式和計算方法,税額的差距很大,年終獎計税依據的是什麼具體的規章呢?本站為大家一一盤點。

現行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及要求,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計算,要比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的税負小一些,是一項個人所得税的優惠計算政策。

國税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50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税率,但計算税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50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税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税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年終獎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税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税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優惠計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税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税。

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税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税文件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税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國税文件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税,後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應合併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税。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税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並且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八、關於僱主為僱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税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税,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僱主為僱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税款有關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税款,屬於僱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僱主負擔的這部分税款併入僱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税所得額後,按照規定方法計徵個人所得税。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税款有關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税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税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税前扣除。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規定如此,我們只有執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來遵從的。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合理發放年終獎,以爭取相對合理的税負。以上就是年終獎計税依據的各種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