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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破產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破產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國有企業破產拍賣的規定是什麼

雖然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財產都可以拍賣,但是對企業的某些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未出售的產品、無形資產、成套設備等的拍賣要有所限制。

對固定資產的拍賣:一要注意,只有在企業破產時,才可將固定資產強制拍賣。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許破產時拍賣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拍賣的程序或應買人的範圍上也有限制。

(1)國有資產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拍賣。

(2)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形式出讓,須按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處理。

(3)船舶、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房屋的拍賣,必須辦理過户手續,否則,拍賣不能生效。

(4)法律規定的不能拍賣的自然資源等,不能進行拍賣。

(5)涉及文物的,在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鑑定批准後,才能拍賣。

(6)對一些主要的生產資料的拍賣,為了保證國家不喪失所有權,購買人必須限定一定範圍,如限定在國營企業範圍內。

(7)破產財產中的高、精、尖設備及應用設備和特殊設備要儘可能地出讓給同類企業或急需這些設備的國營企業。

二、其他規定

對於有價證券的拍賣要注意有價證券從本質上説屬於流動資金的一部分,但又並不是金錢本身,只有經過一定的處理,才能進行破產分配。有價證券作為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憑證,包括支票、匯票、外匯、企業債券、國庫券和股票等。外匯、支票、匯票都可到中國銀行及其他銀行兑換,不需拍賣。企業債券能夠在銀行貼現的,可貼現;不能貼現,可折成資金參加分配。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進行拍賣。

對於成套設備的拍賣要注意的是,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6條規定:“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成套設備指由主機、輔機以及其他設備組合成的生產上的器械設備。成套設備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產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體配套使用,才能充分發揮它的最大價值。如果分散出售,既影響了指定人使用,又損害了拍賣物的效用的發揮和債務人的利益。但是,並不是説任何成套設備都要整體拍賣,如果分散後對成套設備影響不大或整體拍賣不出時,可以考慮主要沒備、輔機設備及其各種配套設備、附件等單獨拍賣。

綜上所述,當企業面臨破產無力償還的時候,可以對財產進行拍賣,但一定要注意要用合法的程序進行,對於可以拍賣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需要得到部門批准之後才可以進行拍賣,而且有些類型的財產是不能被拍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