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規定的企業破產條件是有哪些?
一、《破產法》規定的企業破產條件是有哪些?
一個公司的法人如果出現了無法還清公司已經到期的所有債務,而且公司現有的所有資產不夠了,沒有辦法還清公司的全部外債,或者已經欠缺甚至沒有了清償債務能力的這種情況,公司存在前面所提到的兩個以上的條件的話,就可申請公司的破產了。
二、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要件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
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
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3、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三、申請破產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要求破產還債的書面申請書正本一式三份(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企業的登記機關、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等內容);
2、企業主體資格的證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記單;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名單,應包括企業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經理、廠長等主要負責人;
4、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定企業破產的決議文件;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應當説明企業近年來的經營狀況,虧損原因以及虧損程度,並附審計部門對企業審計後作出的企業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上月末的資產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
7、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清單、無形資產情況、和企業投資的情況;
8、企業註冊資金的驗資報告或註冊證明,有追加投資的,還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
9、由專門評估機構作出的企業現有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提供相應產權證明
10、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開户時間、開户金融機構等
11、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2、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13、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企業對外為其他債務人擔保的情況,應當列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企業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保證期間等;
14、企業已發生的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但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而且企業在破產的時候一定要進行清算,只有清算完成才能宣佈成功,所以,破產就意味着公司不會再存在了,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更加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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