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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財產拍賣的類型

破產企業財產拍賣的類型如下情況:
(一)按委託人不同分為:
1、政府委託的拍賣。它是各級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在國企改革、改制、改造中,對一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實施破產,由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債權人、債務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破產企業代表等組成破產清算小組,對企業的資產進行破產清算並委託拍賣。
2、法院委託的強制性拍賣。它是資不抵債的企業因經濟糾紛案件被債權人上訴法院,由法院判決強制性拍賣企業資產,破產還債的委託拍賣方式。
(二)按拍賣方式分為:
1、整體拍賣。一般用於對具有某些潛在優勢的中小型企業的資產進行拍賣。對大多數具有地理位置較好的房地產或適用的設備,規模適中的中小型企業,採取整體拍賣的方式,適宜投資人進行投資轉產或原破產企業職工以集體回購、股份制改造方式重建勞動組合,恢復生產經營。
2、分體拍賣。一般用於對中型工業企業的破產資產進行拍賣。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破產企業財產拍賣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