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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上的和解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上的和解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上的和解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上的和解規定是破產企業在提出破產和解時,必須提出債務的清償方法等破產和解條件。關於和解條件的內容,要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這是因為,破產和解既然是由法院進行的破產處理之一,那麼,債權人平等的理念當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為該平等適用對象的人只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

破產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沒有遵守破產和解條件而向特定的破產債權人提供特別的利益時,將被視為無效。

破產和解方案提出後,法院應對該方案是否由有資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等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駁回事由。

對於通過了法院審查的破產和解計劃,還需交付債權人會議表決。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日期由法院作出決定並公告,該召開日期必須在一般的債權申報之後。不過,在有特別申請時,法院可以合併會議召開日期和債權申報日期。在會議上有表決權的僅限於一般的破產債權人。破產和解提供人應在破產和解的召開日期到場提供破產和解方案。這種提供的含義,應是向債權人提供破產和解契約。所以,在會議上由法定多數債權人表決認可破產和解條件的話,可以理解為這是債權人方面對破產和解契約的承諾。認可破產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

若債權人會議否決了破產和解方案,即意味着要繼續進行破產程序;對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方案,還需要移送到法院進行確認。之所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的還要得到法院認可,是因為破產和解的效力對少數反對破產和解的債權人也具有強制力的緣故,因此,這種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破產和解的合法性。

二、提出主體

現行破產法規定有權提出破產和解的主體是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而對那些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依此規定就無法提出和解申請。因此,破產法應規定所有破產企業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和解申請,且這一申請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涉。

在實際生活中,對於破產問題法律作出的具體規制的內容還是比較多的,在我們國家公司法中規定的破產過程中能夠存在一定的和解程序,但是提出的主體只能夠是企業的行為,而且只能夠是自主的行為,任何的個人和組織都是不能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