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審查。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宣告破產條件,對符合破產條件的,及時宣告企業破產。宣告企業破產的條件是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二)清算組。清算組是由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的,在破產程序中專門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處理、分配和清償的臨時性職能機構。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破產管理人擔任。清算組職責:接管破產企業,接收破產企業的資產、財務和文件、檔案、印章等;保護破產企業財產;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三)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企業被宣告破產時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上述破產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財產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為破產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1、雖為破產企業佔有和使用,但所有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如基於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户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6、所有權專屬於國家的財產,如礦藏、河流、鐵路、軍事設施、通訊設施等。但法律允許轉讓的,在履行轉讓手續後作為破產財產。
(四)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管理人負責書面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向破產企業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破產財產的處理方式主要有拍賣、變賣,破產財產不適於拍賣方式轉讓的,可以在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作價出讓後將所得價款進行分配。
(五)破產費用。包括:破產財產清理、管理、變賣、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破產企業留守人員工資、聘用清算組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清算期間企業設施和設備的維護費用、審計、評估費用、拍賣、變賣破產財產的費用等;案件受理費;債權人會議費用;催收破產企業債權所需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費用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撥付破產費用的情況,如時間、數額等,應在卷中列清單記明。
(六)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宣告破產企業也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只有經過法院審查通過後的企業才可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一門檻以及後續破產宣告後的清算程序規範性也避免一些企業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而損害債務人與企業勞動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利益。
無論是企業的破產、重組還是其他的存續方式的變化的,都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定的程序的遵守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企業破產的規制以及企業破產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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