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安置補償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安置補償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安置補償問題的規定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職工能夠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三、終止勞動關係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破產的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破產安置補償費用的,該部分的賠償計算方式以及相關的解釋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除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之外,破產屬於非員工自主意識的失業情況,因此還能獲得一定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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