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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中關於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經營不下去的時候,會走破產的程序。那麼關於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呢?本文將主要從有擔保債權的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清償以及其他費用的清償三個方面來介紹一下關於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中關於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中關於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有擔保債權的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利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二、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清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應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再行按一定順序清償其他債務。該法在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分別界定了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範圍,並於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具體清償方式和順序。

解決方式有三種:一是先行支付破產費用,剩餘財產滿足部分優先受償權,終結破產程序;二是先行滿足優先受償權,剩餘財產支付破產費用,終結破產程序;三是確定一定比例,分別部分支付破產費用和部分滿足優先受償權,終結破產程序。

三、其他債務的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中,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學理界習慣稱之為“職工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