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哪些?
國營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企業破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企業破產的實踐經驗,由企業自願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通常可劃分為四個階段,即破產申請與受理階段、破產宣告階段、破產清算階段和破產程序終結階段。國有企業的破產也可按此四個階段分步實施。
第一階段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申請
企業自願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企業財產情況説明書等相關材料。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1)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説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説明;
(3)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如果涉及到國營企業的破產問題,首先需要向當地的法院進行申請破產,然後再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財產情況證明。一般國營企業是由政府進行負責,所以需要向當地政府來進行確定是否能夠滿足破產的規定,如果符合就由政府向法院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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